财务公开

时间:22-07-04 08:10


北京科技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

校发〔2022〕5号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签发人:周孟奎


第一章  总则


        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管理,规范收费行为,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和《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        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(继续教育及培训等学生参照执行)。

        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收费包括:对接受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或培训费;对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;对在校期间为学生提供的方便和服务,收取代收代管、服务性费用。

        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对接受学历教育、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、住宿费标准,须报市教委和发改委审核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备案。

        第五条 学费标准参照政府指导性文件和物价变化适度调整。

        第六条 对接受学历教育、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、住宿费。

        第七条 校内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坚持“缴费自愿”和“非营利性”原则,及时据实结算、即时发生即时收取,不得与学费、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。

        第八条 对家庭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,学校及相关部门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,采取“奖、贷、助、补、减、免”等方式,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。


第二章 管理机构、职责及流程


        第九条 成立由校长任组长、分管财务和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,党政办公室、财务处、教务处、科研处、学生处、招生办、各二级学院及继续教育工作部负责人组成收费管理工作小组,负责贯彻落实国家、本地区有关规范教育收费的会议和文件精神,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,研究收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指导有关部门的工作程序、纪律规定,组织开展收费工作情况的检查,清理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,按照规定处理违规收费行为,追究违规责任人的责任。

        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各项具体收费的管理,包括费用的收缴、使用以及日常监督管理。

        第十一条 收费项目、标准的申请或调整,需由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,分管校领导签批,经财务处审核后,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。

        第十二条 招生办负责新生收费项目向上级各行政主管部门报批、备案。综办负责按规定进行公示。

        第十三条 部门申报收费项目必须提供相关文件、依据,注明收费名称、标准、收费对象、收费用途、收费方法等。

        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定收费项目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、提高收费标准或无审批收费。内部结算的收费要经财务处同意,开具内部结算凭证。严禁不开正式票据收款。

        第十五条 所有收费的款项,必须全部上交财务处入账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、截留、坐支、转移、挪用或私分,违反规定的将给予相应处罚,情节严重的将承担法律责任。

        第十六条 财务处将收费监督纳入日常工作,定期对各部门收费管理、上交情况进行检查、监督。各部门应接受监督检查,如实提供有关资料。

        第十七条 教学单位以学校名义同校外单位联合办学的,有关财务收支项内容须经财务处签署意见,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,方可签订办学合同或协议,签订的办学合同或协议报教务处、财务处备案。

        第十八条 学生因毕业、休学、退学、入伍等原因离校需退费的,参照《北京科技职业学院退费实施细则》执行。


第三章 票据管理


        第十九条 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购买、管理,其他各单位、部门不得自制、自购。自制、自购票据无效,且自制自购票据的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
        第二十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全校的发票、收据管理。负责到民政、税务部门领购合法的票据,负责票据的领用、保管、缴销等工作,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票据。

        第二十一条 部门领用收费票据,应提出领用票据的书面申请,明确收费的项目、收费范围、收费标准等。领用部门或经办人未按要求收费的,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
        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,收费部门所需票据统一到校财务领取、登记,票据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到财务处核销,结清后再领取新票据。年度终了,无论票据是否用完,都应送交财务。

        第二十三条 开票时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。收费日期、收费项目名称、收费标准、缴费金额大小写、票据所列内容不得漏填,开出的收费票据收据联必须盖财务专用章。

        第二十四条 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,票据开出后发现内容有错误的,应当重开或更正,更正处应加盖印章。需要重开的票据,必须将原票据的收据联和记账联贴回存根联后,并在每一联上加盖或写上“作废”印记。

        第二十五条 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申领时注明的用途和范围使用,不得挪作他用,严禁将收费票据转借或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,严禁替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收费票据。

        第二十六条 已使用完的票据应及时缴验,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收费票据和保管五年以上的收费票据存根,由财务处根据管理需要和有关规定,报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同意后,向民政、税务部门申请销毁。


第四章 公示规定


        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官网、校园网,和设立公示栏、公示牌、公示墙等形式,向社会公布规定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,便于社会监督,保护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权益。

        第二十八条 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收费依据(批准机关及文号)、收费范围、计费单位、投诉电话等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。

        第二十九条 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、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。要尽可能独立置放,位置明显,字体端正,实用规范。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,及时更换、维修或刷新,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。

        第三十条 公示收费的内容,要严格按照审批备案的收费项目、标准及范围等进行,禁止将越权收费、超标准收费、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“合法化”。

        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


北京科技职业学院

2022年6月29日

北京科职业学院综合办公室       202271日印发